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潍坊等6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
| 标 题: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潍坊等6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| |
| 发布日期: 2017-01-17 | |
山东省人民政府
关于同意潍坊等6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
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
鲁政字〔2016〕260号
潍坊、泰安、日照、莱芜、临沂、滨州市人民政府:
你们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收悉。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,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,降低财务支出成本,促进实体经济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》和《山东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〉办法》有关规定,经研究,同意你们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,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施行。
附件: 潍坊等6市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
山东省人民政府
2016年11月17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抄送:省政府有关部门。
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7日印发